2017注會《經(jīng)濟法》知識點: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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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股東大會
1.年會
(1)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nèi)舉行,。
(2)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
2.臨時股東大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nèi)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shù)不足法定最低人數(shù)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guī)定人數(shù)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jiān)事會提議召開時,。
【解釋】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
表6-3 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
臨時股東會 | 臨時股東大會 | |
董事人數(shù)不足法定最低人數(shù)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guī)定人數(shù)的2/3時 | √ | |
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 √ | |
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 √ | √ |
監(jiān)事會提議召開時 | √ | √ |
董事/董事會 | ≥1/3的董事提議 |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
3.股東大會的召集和主持
(1)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1/2)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2)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jiān)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
(3)監(jiān)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xù)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東的臨時提案權
(1)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2)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nèi)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5.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6.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由“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而非股東)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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