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稅收優(yōu)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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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單元 增值稅法律制度
稅收優(yōu)惠★★
(一)《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免稅項目
1.農業(yè)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其他個人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補充】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財稅[2016]52號)
(二)“營改增”稅收優(yōu)惠
1.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1)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2017年新增)
(2)養(yǎng)老機構提供的養(yǎng)老服務,。(2017年新增)
(3)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yǎng)服務,。(2017年新增)
(4)婚姻介紹服務。(2017年新增)
(5)殯葬服務,。(2017年新增)
(6)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7)醫(yī)療機構提供的醫(yī)療服務。(2017年新增)
(8)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不包括職業(yè)培訓機構)提供的教育服務。(2017年新增)
(9)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2017年新增)
(10)農業(yè)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yè)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2017年新增)
(11)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2017年新增)
(12)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2017年新增)
(13)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規(guī)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2017年新增)
(14)個人轉讓著作權。
(15)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2017年新增)
(16)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2017年新增)
(17)臺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yè)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2017年新增)
(18)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2017年新增)
(19)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貸款,、債券利息收入。(2017年新增)
(20)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2017年新增)
(21)保險公司開辦的1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2017年新增)
(22)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2017年新增)
(23)金融同業(yè)往來利息收入,。(2017年新增)
(24)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yè)信用擔?;蛘咴贀I(yè)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征增值稅,。(2017年新增)
(25)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yè)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2017年新增)
(26)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fā)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27)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28)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2017年新增)
(29)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2017年新增)
(30)政府舉辦的職業(yè)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yè),,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yè)務活動取得的收入,。(2017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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