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公司設立階段的合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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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公司設立階段的合同責任
1.以股東名義簽訂的合同
發(fā)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對相對人而言,,合同中載明的主體是發(fā)起人,,所以原則上應當由發(fā)起人承擔合同責任。但是,,公司成立后,,對以發(fā)起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
發(fā)起人以設立中的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公司成立后有證據證明發(fā)起人是為自己利益而簽訂該合同,,且合同相對人對此是明知的,該合同責任不應當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擔,,而應由發(fā)起人承擔,。如果合同相對人不知道發(fā)起人是為自己利益而訂立合同,即為善意,,則仍由公司承擔合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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