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jīng)濟法》同步練習:合同法律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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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甲,、乙兩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機床一臺,,價格為300萬元,。同時,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內(nèi)容為“丙公司愿為甲公司應付乙公司300萬元機床貨款承擔保證責任”的保函,,并加蓋了該公司公章,。之后,由于市場變化,,甲公司,、乙公司雙方協(xié)商同意將機床價格變更為350萬元,但未通知丙公司,。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機床后,,甲公司無力按期支付貨款,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代為清償,。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丙公司出具保函是其單方行為,因此保證不成立
B.丙公司應在300萬元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C.在乙公司未就甲公司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用于清償債務之前,,丙公司有權拒絕乙公司代為清償?shù)囊?/p>
D.丙公司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適用6個月的短期訴訟時效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1)選項A: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2)選項B:未經(jīng)保證人同意的主合同的變更,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3)選項C:乙公司和丙公司未對保證方式進行約定,,丙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4)選項D:保證期間與保證的訴訟時效是兩回事兒,,選項D的表述將二者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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