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隨時解除
2017年注冊會計師備考已經開始了,知識點在學習過程中尤為重要,,為了幫助考生找準學習方向,,提高學習效率,,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注會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希望大家一戰(zhàn)成功!
【知識點】合同解除
3.隨時解除
(1)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在貨運合同中,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所受的損失。
(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4)在不定期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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