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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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
(一)提起上訴
1. 上訴期
不服行政訴訟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天,;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天。
2. 上訴對象
(1)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
(2)未生效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
3. 上訴應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
4. 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審法院提出。
(二)上訴案件的審理
1. 審理方式(《行政訴訟法(2015年修正)》第86條)
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jù)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2. 審理范圍(《行政訴訟法(2015年修正)》第87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
【相關鏈接】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
3. 審限(《行政訴訟法(2015年修正)》第88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4. 審理結果(《行政訴訟法(2015年修正)》第89條)
(1)人民法院審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①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②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③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④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原審人民法院對發(fā)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fā)回重審,。
(3)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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