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銀行匯票
距離初級會計師考試僅剩下25天的時間,,在這非常關鍵的沖刺備考階段,,東奧會計在線小編為廣大考生朋友們匯總了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的講解,希望能為大家的復習帶來幫助,。
【考點25】銀行匯票
1.銀行匯票是由出票銀行簽發(fā)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出票銀行是銀行匯票的付款人。
3.銀行匯票可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支取現金,。
【解釋】簽發(fā)現金銀行匯票,申請人和收款人必須均為個人。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fā)現金銀行匯票,。
4.簽發(fā)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1)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3)出票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收款人名稱;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簽章。
5.實際結算金額
(1)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低于出票金額的,,銀行應按照實際結算金額辦理結算,,多余金額由出票銀行退交申請人。
(2)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者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3)實際結算金額一經填寫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4)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者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6.提示付款
(1)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銀行不予受理。
(2)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lián),銀行不予受理,。
(3)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銀行”提示付款被拒絕付款的,,必須在票據權利時效(2年)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者單位證明,,持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考點26】票據行為
1.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
2.票據當事人
(1)基本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當事人: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
【解釋】(1)商業(yè)匯票,、支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2)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基本當事人只包括出票人和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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