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高頻考點:商業(yè)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限
距離初級會計師考試僅剩下25天的時間,,在這非常關鍵的沖刺備考階段,東奧會計在線小編為廣大考生朋友們匯總了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高頻考點的講解,希望能為大家的復習帶來幫助。
【考點20】商業(yè)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承兌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nèi)提示承兌
【考點21】票據(jù)的提示付款期限
1.支票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nèi)提示付款。
2.銀行本票
銀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3.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個月。
4.商業(yè)匯票
(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nèi)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nèi)向承兌人(付款人)提示付款
【考點22】票據(jù)權利的消滅時效
1.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1)持票人對“商業(yè)匯票承兌人”的付款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票據(jù)到期日起算,。
(2)持票人對“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出票日起算,。
2.追索權的消滅時效
(1)持票人對“匯票出票人、承兌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票據(jù)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算,。
(2)持票人對“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出票日起算,。
(3)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6個月,自出票日起算,。
(4)匯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6個月,,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算。
(5)匯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對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3個月,,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算,。
【解釋】持票人因超過票據(jù)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jù)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jù)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jù)金額相當?shù)睦妗?/p>
表3-3 票據(jù)權利的消滅時效
票據(jù)種類 | 提示承兌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票據(jù)權利的消滅時效 | |
商 業(yè) 匯 票 | 見票即付 | 無需提示承兌 | 出票日起1個月 | 出票日起2年 |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 | 到期日起10日 | 到期日起2年 |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
見票后 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個月 | |||
銀行匯票(見票即付) | 無需提示承兌 | 出票日起1個月 | 出票日起2年 | |
銀行本票(見票即付) | 無需提示承兌 |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 | 出票日起2年 | |
支票(見票即付) | 無需提示承兌 | 自出票日起10日 | 出票日起6個月 |
路在腳下,,勤奮才是通向成功的秘訣,點擊初級會計考試經(jīng)濟法強化習題匯總進行更多《經(jīng)濟法基礎》科目的練習,,預??忌鷤兌寄茉诮衲甑某跫壜毞Q中取得優(yōu)異的成績!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