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同步練習:訴訟時效的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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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2016年3月16日,,張某與王某發(fā)生爭執(zhí),,爭執(zhí)中張某將王某推倒,王某起身后未感覺不適;至2016年3月18日,,王某突覺身體不適,,住院就醫(yī);2016年3月20日確診,并掌握確鑿證據證明系上次爭執(zhí)中被張某推倒所致;2016年4月20日,,王某要求張某賠償有關醫(yī)藥費,,張某一直推托不予賠償。根據有關規(guī)定,,王某要求張某賠償醫(yī)藥費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為( ),。
A.2017年3月16日
B.2017年3月18日
C.2017年3月20日
D.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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