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視聽資料和電子數(sh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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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資料和電子數(shù)據
1. 視聽資料
(1)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計算機儲存等手段所反映出的聲音、影像或其他信息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
(2)提供視聽資料的基本要求
①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
②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
③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2. 電子數(shù)據
(1)電子數(shù)據通常是指電子郵件、電子數(shù)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網絡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證據形式。
(2)以有形載體固定或者顯示的電子數(shù)據交換,、電子郵件以及其他數(shù)據資料,,其制作情況和真實性經對方當事人確認,或者以公證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證明的,,與原件具有同等的證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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