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高頻考點:風險的承擔




【東奧小編】每一個不曾起舞的日子,,都是對生命的辜負。以下是東奧中級職稱頻道為廣大考生提供的2017中級職稱考試《經濟法》的重要考點,,堅持練習,,每天進步一點點,,相信會為大家的中級會計師考試備考學習帶來幫助!
風險的承擔
【解釋】標的物的風險負擔,是指由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導致標的物發(fā)生毀損,、滅失,應當由誰承擔“不幸”,??蓺w責于一方當事人的事由(如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標的物毀損、滅失,,不屬于風險負擔,,應當按照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處理,。
1.基本規(guī)定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4)出賣人將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6)種類物
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如可口可樂),,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單證與風險的獨立性
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8)違約責任與風險的獨立性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預祝各位考生2017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輕松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