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財務與會計》高頻考點: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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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法核算
(一)成本法的適用范圍
適用于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
1. 投資企業(yè)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表決權。
2. 投資企業(yè)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但能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也視為投資企業(yè)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
(1)通過與被投資單位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2)根據公司章程或協議,,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3)有權任免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多數成員,;
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其子公司。投資方應當將子公司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投資方在判斷對被投資單位是否具有控制時,,應綜合考慮直接持有的股權和通過子公司間接持有的股權,。在個別財務報表中,投資方進行成本法核算時,,應僅考慮直接持有的股權份額
(二)成本法下的賬務處理
1. “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反映取得時的成本
2. 被投資單位宣告發(fā)放現金股利
借:應收股利(享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fā)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貸:投資收益
3. 計提減值準備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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