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財務與會計》考點:消費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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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
(三)將自產(chǎn)應稅消費品用于非貨幣性資產(chǎn)交換,、債務重組、在建工程,、非應稅項目,、非生產(chǎn)機構(gòu)、管理部門,、提供勞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chǎn),、在建工程、營業(yè)外支出,、管理費用,、應付職工薪酬、生產(chǎn)成本,、銷售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例13-8】某汽車制造企業(y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自產(chǎn)的一輛汽車用于在建工程,,同類汽車銷售價格為20萬元,該汽車成本為14萬元,,適用消費稅稅率為5%,,增值稅稅率為l7%。企業(yè)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應交消費稅=200 000×5%=10 000(元)
應交增值稅=200 000×17%=34 000(元)
借:在建工程 184 000
貸:庫存商品 140 000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0 000
——應交增值稅 34 000
(四)包裝物銷售的會計處理
企業(yè)隨同產(chǎn)品出售但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企業(yè)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或者因逾期未退還包裝物而沒收的押金: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其他應付款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五)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和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賬務處理
1.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1)受托方: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銀首飾的企業(yè)除外)
(2)委托方:
?、僦苯佑糜趯ν怃N售或用于其他方面的
借:委托加工物資
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
②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的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
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在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的過程中,,如改變用途,應將改變用途的部分所負擔的消費稅從“應交消費稅”科目的借方轉(zhuǎn)出,。
【例13-9】黃河公司委托外單位加工材料(非金銀首飾)一批,,原材料價款為40 000元,加工費用20 000元,,收到普通發(fā)票一張,,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為3 000元,,材料已經(jīng)加工完畢入庫,加工費用已經(jīng)支付,。假如黃河公司原材料按實際成本核算,。根據(jù)上述資料,黃河公司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1)如果委托方黃河公司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繼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
借:委托加工物資 40 000
貸:原材料 40 000
借:委托加工物資 20 000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3 000
貸:銀行存款 23 000
借:原材料 60 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 60 000
(2)如果委托方黃河公司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對外銷售
借:委托加工物資 40 000
貸:原材料 40 000
借:委托加工物資 23 000
貸:銀行存款 23 000
借:原材料 63 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 63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