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高頻考點:減資程序
【東奧小編】2017年中級職稱備考的征程已經開啟,,備考之路是漫長的,,要抓住一點一滴的時間,我們一起來學習2017中級職稱《經濟法》重要考點,。
減資程序
1. 股東(大)會作出減資的決議,,并相應地修改公司章程。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時,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解釋】對于股東(大)會通過的減少注冊資本決議,,表決時投反對票的股東“無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2. 公司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 通知,、公告?zhèn)鶛嗳?/p>
(1)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 辦理減資登記手續(xù),。
【解釋】考生應正確區(qū)分減資和抽逃出資的區(qū)別:(1)經法定程序,,可以依法減資;(2)抽逃出資是違法行為,。
【例題?單選題】下列關于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是( ),。
A.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B.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C.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
D.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
【答案】C
【解析】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而非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
預祝大家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輕松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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