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jīng)濟法》同步練習:抵押權
【答案】C
【解析】(1)如果不變更抵押權的順序,乙銀行作為第二順位的抵押權人,,可以得到清償?shù)臄?shù)額為300萬元;(2)甲銀行和丙銀行交換抵押權的順位時,,未經(jīng)乙銀行的書面同意(乙銀行并不知情),,不得對乙銀行產(chǎn)生不利影響。因此,,乙銀行可以得到清償?shù)臄?shù)額仍為300萬元,,剩下的300萬元給丙銀行(丙銀行通過交換,其抵押權的順位已經(jīng)優(yōu)先于甲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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