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經(jīng)濟法基礎》習題精講(18)
【東奧小編】2017年初級職稱備考征程已經(jīng)開啟,,預習階段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7年初級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習題精講(18)。
2014年2月18日,,甲公司簽發(fā)一張轉賬支票交付乙公司并授權其補記相關事項,。乙公司于2月20日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于3月3日向甲公司開戶銀行P銀行提示付款,,P銀行拒絕付款,。丙公司遂行使追索權。
要求:
根據(jù)上述資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下列各項中,屬于該支票付款人的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P銀行
【答案】D
【解析】支票的付款人為出票人的開戶銀行,。
2.下列記載事項中,甲公司可以授權乙公司補記的有( ),。
A.出票日期
B.收款人名稱
C.確定金額
D.付款人名稱
【答案】BC
【解析】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
3.關于丙公司行使票據(jù)權利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丙公司有權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
B.丙公司有權向P銀行行使追索權
C.P銀行有權拒絕付款
D.丙公司有權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
【答案】CD
【解析】(1)由于持票人丙公司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自出票之日起超過了10日),,付款人P銀行有權拒絕付款,,但出票人甲公司的票據(jù)責任并不能解除,丙公司有權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2)由于持票人丙公司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喪失了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丙公司無權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3)P銀行并未在票據(jù)上簽章,不承擔票據(jù)責任,,丙公司無權向P銀行行使追索權,。
4.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的期限自出票日起( )。
A.6個月
B.10日
C.2年
D.3個月
【答案】A
【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6個月,,自出票日起算。
預祝考生們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輕松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