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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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無權代理
【東奧小編】現(xiàn)階段進入2016年稅務師考試備考預習期,是梳理稅務師考試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無權代理。
1.狹義無權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表見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解釋】所謂“有理由相信”,,故事情節(jié)通常如下:(1)合同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2)無權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權,,且代理權尚未結束,,但實施代理行為時代理權已經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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